儲戶存款22萬余元被盜刷,儲戶、銀行誰該承擔責任?吳起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,銀行不服提起上訴。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2016年6月5日上午6時許,原告崔永江手機信息提示,其在被告某銀行辦理的借記卡6時07分支出92541.67元,6時08分支出128134.62元,共計220676.29元。第二天,原告攜帶銀行卡到被告柜臺處查詢,工作人員告訴原告,原告在被告處儲蓄存款220676.29元,在境外通過POS機交易系統(tǒng)被盜刷。隨即原告辦理了掛失業(yè)務,并向向公安機關報案。后原告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(jīng)濟損失220676.29元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原告崔永江在被告某銀行辦理了借記卡,雙方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,該法律關系合法有效,被告有保障原告儲蓄存款安全的義務。庭審查明,原告存款在菲律賓被盜刷,但原告未曾去過該地,且交易發(fā)生時原告在其住所地吳起縣,銀行卡也在其身上,排除了原告親自或者委托他人刷卡的可能。同時,原告在發(fā)現(xiàn)銀行卡被盜刷后,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,采取了補救措施。被告將銀行卡交給原告,應當保證銀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。被告因為自身的技術漏洞而造成銀行卡被盜刷,原告不存在過錯,屬于被告違約,由此造成儲戶存款損失的,應由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遂依照相關法律規(guī)定作出上述判決。(文中人物為化名)
法官提醒:當事人如遇銀行卡盜刷,應盡快撥打發(fā)卡行客服電話辦理掛失業(yè)務,或者到ATM機、銀行柜臺、商場等進行查詢、取款、消費等,證明人卡未分離。同時,應盡快到公安機關報案,取得報案回執(zhí)或者受理通知書等文件,證明持卡人采取了補救措施。